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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按:資訊時代,數位化成了全球各國的國家政策,也是諸多機構、團體的發展策略,甚至是個人跟上時代與否的指標。不過,盲目跟進的例子不勝枚舉。人類的智慧在科技演進史上似乎總是在「嚐試錯誤」中歷練著。
如果前人的智慧能夠傳承、普及,「嚐試錯誤」的歷程或許可以縮短些。尤其是人文與科技融合的觀點,一直是過去欠缺的,因而造成「科學主義」、「科技怪獸」的格格不入,甚至為人類帶來不可挽回(不可逆)的災難。
基於「科技與人文融合」的前提,本通訊自九十二年十月起新闢「謝清俊專欄」,試著藉由謝清俊三十多年的中文數位化(以前多稱電腦化)經驗而融會出的觀點,提供大家「知識、資訊、數位化」等的思考智慧。
自本月(九十四年四月)起,「謝清俊專欄」的文稿不再同時刊於法鼓文化出版的「人生雜誌」,僅供本通訊獨家刊載。不過,本通訊一如往昔僅擁有刊登一次的版權,作者有充分的權利決定未來的刊載刊物或發表方式。因此,在此呼籲讀者尊重作者的版權和著作權。如要轉載或引用,請事先徵求作者同意,以避免造成智財權侵權糾紛。
上一期談到創作端資訊的定義,本文更進一步談創作端與接收端在資訊的概念和界定的不同。
資訊的創作是每個領域都有的。美學對創作的探討頗多(註 1)。根據美學的詞語,創作是一個外化的過程,亦即將心中所知(抽象的)表現於外在世界(實物的)的過程。資訊的創作亦如此。
前文已說過,創作資訊 的現象(即 資訊生成之相 ),是最重要的 ;因為創作時,表現人類所知、所感的形式符號有共同的法則,且此法則與各學科 專業內容或情境 無直接關 連。所以,資訊生成之相是一個共同之相,依此共相:「資訊即所知表現在媒介上的形式 」(註 2)。此定義與蘇珊 ‧ 郎格 ( Susanne Longer ) 對藝術品的定義:「藝術即表現 人類感情的形式符號 」(註 3),有異曲同工之處。
從創作端和接收端看資訊的重點不同;創作端著重在資訊生成的共相,接收端則經過傳播或觀察對資訊的了解 ( understanding )和感受( feeling ) 。二者的差異如下表所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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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 |
創作端 |
接收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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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 |
作者 |
讀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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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為特質 |
從所知起,外化,從心至物;從抽象到具體。 |
對任何形式皆可感受、了解其意義。 內化,從物至心;從具體到抽象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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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 的 |
創作資訊 |
了解資訊承載的內容及其意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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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 境 |
固定的作者情境 |
不固定的讀者情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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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束狀況 |
收斂。作品完成後即止。 |
發散。了解資訊的原義後,尚可作種種情境下之詮釋(意義之延申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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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 出 |
有傳播意圖的人為資訊 僅為讀者能接收資訊中的一部份 |
理性的了解與感性的感受。 作者欲傳達之意義與讀者詮釋之意義。 |
在接收端,讀者可以由觀察的行為接收資訊。讀者觀察的對象可以是自然現象,像科學家的觀察、文人的觸景生情;觀察的對象也可以是非自然的現象如人文、社會現象。對觀察者而言,資訊的解讀常常依該資訊對觀察者有無傳播的意圖 ( intention )(註 4)而產生變化。自然現象不是人們創作的資訊,沒有傳播的意圖,所以,一般認為是較客觀的。而資訊創作端產生的資訊,有此意圖。人文、社會呈現的現象則需依情境來判斷是否有此意圖。
此外,回憶、想像、幻想等之事物,也都可作為了解、思慮、感受的對象(註 5)。所以,從接收端來說,能接收的資訊是多樣的。這情形與創作端截然不同。要言之,人們可以感受、了解任何形式,亦可從任何形式獲得意義(註 6)。接收者能觀察到的資訊類型,如下表所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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創作者 |
傳播意圖 |
典型的行為 |
資訊例舉 |
有 (人為的) |
有 |
傳播 |
語言、文章、禮儀、藝術、符碼 ( code ) 、記號 ( sign ) 、符號 ( symbol ) …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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獨頭意識 |
構想、創作 |
回憶、想像、虛構之事物 …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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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 |
觀察 |
除以上之外的人文、社會現象 |
無 (自然的) |
無 |
觀察 |
自然現象 |
資訊一旦創作完成,相關的情境即固定。也就是說,作品一旦完成,該資訊(作品)所有相關的背景,如創作時作者的個人身心情境、作品的時空、社會、政治、文化等情境,都不會再改變了(註 7)。接收時則完全不一樣,讀者除了可試圖了解作者的原意外,還可在任意的時空情境解讀資訊(作品)的意義(註 8)。因此,只要人們能夠感受、有心了解的任何形式,在接收端都可以稱為資訊。簡單的說:「資訊即形式 」。
已往以傳播模式來界定資訊,常常將傳輸者與接收者同時納入一個模式,且經常將傳輸者視同創作者。如此則不易顯現上二表所列的區分。所以,本文分別由創作端和接收端來界定資訊的定義。至此,資訊的定義可綜理如下:
從資訊的創作而言,「資訊即所知表現在媒介上的形式」。此定義適用於所有傳播的情境。從接收的立場來看,面對傳播,資訊仍為「所知表現在媒介上的形式」; 面對觀察,則「資訊即形式」。至此,資訊定義的探討可暫告一段落;往後,將依此定義討論資訊的性質,以及資訊與各學科之間的關係。
註:
註 1:朱光潛,《談美》,臺北:專業文化出版社, 1989 。
註 2:謝清俊 、謝瀛春、尹建中、李英明、羅曉南、張一蕃、瞿海源,《資訊科技對人文、社會的衝擊與影響》,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委託研究,臺北: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, 1997 年 6 月,第 34 至 35 頁。
註 3:唐孝祥、袁忠、唐更華編著,《美學基礎教程》,廣州: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, 2002.8 , 第 149 頁。
註 4:麥登 ( Madden , 2000 ) 文中指出的兩種傳播形態:有意傳播 ( intentional transfer of information ) 和無意傳播 ( un-intentional transfer of information )。 此處即指此而言。詳情請參考本專欄前兩期之文。
註 5:這類行為稱為個體內傳播 ( intra-person communication )。 佛學稱此傳播之意識為獨頭意識,即獨自一人完成傳播行為的意識。
註 6:無論是記號學或社會學的符號互動主義均有此說。有興趣的讀者可參考本專欄已往列的記號學書籍、論文,或參考符號互動主義的經典之作: Herbert Blumer, Symbolic Interactionism ─ Perspective and Method , Englewood Cliffs, N.J.: Prentice-Hall, Inc., 1969.
註 7:記號學稱:一旦能指( signifier )產生,將永不變易,而所指 ( signified ) 會依時空、情境改變。其實,不僅能指的形式不再變易,與其相關的情境關係亦將不再變。
註 8:請參閱:羅蘭 ‧ 巴特原著,洪顯勝譯,《符號學要義》,臺北:南方出版社, 1988 , 第 111 至 115 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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